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旗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士旗工程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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