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4年度,29號
PDEV,104,斗簡,29,20151124,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 9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