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4年度,13461號
TPPP,104,鑑,13461,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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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61 號
被付懲戒人 劉文華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中央銀行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劉文華申誡。
事 實
中央銀行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劉文華為本行所屬中央造幣廠管理師,已於 103 年 12 月 1 日屆齡退休;經審計部 104 年 4 月間查核 發現,兼任有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行樂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受懲戒。
二、據劉員說明,有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 2.71%,行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 16.67%,均未 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 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劉員覆台幣人字第 1040001788 號函補充說明。 2.經濟部商業司-有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行樂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資料。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劉文華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3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劉文華係中央銀行所屬中央造幣廠前管理師(已 於 103 年 12 月 1 日屆齡退休)。於任職期間,兼任有 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朋公司)董事,持股 2.71%;另兼任行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行樂公司) 董事,持股 16.67%,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 規定。
三、上開事實,有經濟部商業司-有朋公司、行樂公司資料等影 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 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卷附被付懲戒人 104 年 7 月 6 日覆台幣人字第 1040001788 號函補充說 明所載,被付懲戒人並未實際參與有朋公司及行樂公司經營 ,亦未支領薪資、報酬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



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劉文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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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