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4年度,13353號
TPPP,104,鑑,13353,20151106

1/1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53 號
被付懲戒人 楊鴻霖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經濟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楊鴻霖申誡。
事 實
甲、經濟部移送意旨:
壹、程序部分:
本案送請審議之楊鴻霖係台糖公司財產管理師,其經審計部 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 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查核發現楊員具有兼任葡 霖企業社負責人身分,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 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9 條規定送請貴會 審議。
貳、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違法事實:(楊員兼任情形說明書詳附件 1)(一)楊員表示因其岳母患糖尿病多年,身體健康每況愈下,已 瀕臨洗腎邊緣,經朋友介紹食用葡眾公司產品,始獲得改 善,茲因葡眾公司係一多層次傳銷公司,如加入其會員, 可用優惠價購買,爰加入該公司會員,後於 96 年 7 月 間,楊妻(黃惠玲)以其名義成立葡霖企業社並掛名負責 人,惟其並未實際參與運作,嗣於 104 年 5 月 7 日 接獲台糖公司通知,知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即於 104 年 5 月 26 日申請變更負責人(黃惠玲)在案(附件 2 )。
(二)另楊員檢附 103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書,以證明其 未支領兼職報酬紀錄(附件 3)。
二、本案本部研處情形:
(一)查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以,本案依兼任情形分為 8 種態樣,經機關認定公 務員屬兼任態樣序號(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際 參與經營之事實,係屬形式上違法,並對公務員品位形象 侵害輕微者,程序上似無一律予以停職之必要,得由權責 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 否停職;又無論是否停職均屬違法,仍應依法移付懲戒。(二)案經台糖公司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經該公司 104 年第 4 次人事評議委員會議決議以,楊員兼任態樣屬序號(七 )「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 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衡酌情節輕重無須停職



,並報請本部核轉貴會審議(附件 4)。
(三)上開再提 104 年 9 月 23 日本部 104 年甄審、考績 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 9 次會議審議,審酌楊員列席所陳 述意見內容,與台糖公司函報之書面資料相符,並無改變 事實,爰決議同意依該公司意見將其移付懲戒,送請貴會 審議(附件 5)。
三、綜上,本案以楊員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違法 應予懲戒事由,爰依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逕送 請貴會審議。
四、附件(均影本在卷):
1.楊員兼任情形說明書。
2.葡霖企業社負責人申請變更公文。
3.楊員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4.台糖公司 104 年 9 月 15 日人字第 1040021095 號函 。
乙、被付懲戒人楊鴻霖申辯意旨:
企業社成立於 96 年間,當時確實不知掛名負責人,違反公 司規定,當公司告知後,立即變更負責人,為此深感自責與 懊悔,造成各級長官的困擾,非常歉疚,懇求委員會能給我 機會。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楊鴻霖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管理師,服 務期間,於 96 年 7 月 23 日獨資設立商號「葡霖企業社 」(營業地址:彰化縣溪湖鄉○○路○○○號 1 樓),其 後,經審計部辦理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商號負責人調查時,查 悉上情,被付懲戒人始於 104 年 5 月 26 日申請變更負 責人。
二、以上事實,有彰化縣政府 104 年 5 月 26 日府建商字第 1040817841 號函(敘明上開商號負責人變更情形)、經濟 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通知 提出申辯,暨其於服務單位調查時,已坦承上情不諱,雖辯 稱僅係掛名負責人,實際上未參與運作,其並未支領薪水、 酬勞,均由其妻獨立運作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於服務期間 ,設立上開商號,載明由其獨資,自參與商業之經營無疑, 所辯僅係掛名負責人,並未參與,自不足採。至其餘所辯未 支領薪水,固有 102、103 年度(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稅、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等資料(影本)可資比對,暨事後 ,已變更負責人,然此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資為 免責之論據。從而,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 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



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 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鴻霖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