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再審字第 1986 號
再審議聲請人 周文傳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 104 年 9 月 11
日鑑字第 13123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再審議聲請人周文傳聲請意旨:
聲請再審議事由:原議決對於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再審議之聲明:請求撤銷 104 年度鑑字第 13123 號議決,另
為較輕懲戒處分之議決。
再審議之理由: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懲戒案件之議決,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
請或聲請再審議:…第四款、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
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第六款、就足以影
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二、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貴會於 104 年 9 月 14 日以
104 年度鑑字第 13123 號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原議決認定聲請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
法第 5 條、第 6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不得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
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 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務員懲 戒法第 10 條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 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 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 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 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
四、警察之主要角色在於犯罪預防與犯罪偵查,聲請人為偵辦賭 博案,以不法之方法申請搜索票,搜索結果均查獲賭博案件 ,證明被搜索人賴佳惠有犯賭博罪之事實,並非無故意圖他 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請求調閱被搜索人賴佳惠第 2 次筆 錄,釐清於筆錄中是否坦承賭博犯行),且聲請人為其錯誤 行為虛心接受法律制裁,亦對其行為深具悔意及真誠悔過。五、聲請人發覺犯罪行為,苦於無人願意舉證,致無法申請搜索 票取締犯罪,為了單位之榮耀,以違法手段爭取績效,聲請 人誠然接受刑事處分,其情可憫;然因公辦案,取締違法案 件卻遭嚴厲之撤職處分,嚴重影響其家庭生計,且父親周清
海雙腳罹患退化性關節炎,行動不便,亦過分擔憂聲請人此 次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除了 感嘆聲請人一時犯錯,且不想讓兒子再有任何經濟負擔下, 於 104 年 9 月 20 日在萬念俱灰下服劇毒農藥自殺身亡 。聲請人目前本人及家庭均遭受內外煎熬,實已遭受到嚴厲 之懲處及後果,讓其悔不當初,懇請給予改過自新機會,為 國家、社會繼續盡心盡力。
六、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懲戒法第 10 條懲戒 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行為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 、手段及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 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及行為後之態度。聲請人行為之動機及目 的,均以公為出發點,行為之手段亦已受刑事處分,本案之 行為亦不損及他人,對於聲請人為此行為深具悔意,惟不得 家人諒解,內心懊悔及煎熬非常人可體會,懇請減輕懲戒之 處分。
七、聲請人為基層員警晉升至巡佐,不具文詞答辯專才,事發後 雖已遭受刑事判決,但對於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後未知之 議決甚為惶恐,對所犯之過錯強辯並非其本意,僅為求從輕 懲戒議決,因此內心煎熬且四處求助,此次議決「撤職並停 止任用壹年」對其打擊極大,不得家人諒解之外,父親亦因 過分擔憂而辭世,聲請人內外交迫懊悔不已,除了真心面對 錯誤,坦承不應該為了達成上級長官交付之任務(春安工作 績效),使命必達下便宜行事而觸法,深感愧疚及對不起國 家,除了時時自我反省絕不再犯,更是吃不下,睡不好,整 日憂心忡忡,懇請給予聲請人一個自新機會。
八、聲請人任職期間對於工作主動積極,戮力執行各項服務工作 ,於勤區訪查得知賴佳惠等人經營六合彩,多年未見警方取 締,民眾質疑警方有包庇行為(賴佳惠確於 101 年間經營 六合彩遭警方查獲,事證明確),其曾兩次檢具查證資料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均遭裁定不予核發,迫 於長官交付任務須盡力達成及績效壓力,在苦於舉報人拒絕 製作指證筆錄,且警勤區民眾質疑遲未取締之壓力下,告知 派出所志工且也獲得其樂於協助警方查緝不法之下,才一時 失慮請派出所志工幫忙協助警方擔任(A1)秘密證人並製作 筆錄,一切都是為了打擊犯罪,取締不法及民眾的期待而觸 法,實在懊惱不已,知道錯了已難挽回,但誠心誠意懇請諸 公委員們寬容和寬恕,請給予一個自新機會,讓聲請人有機 會繼續在警界服務民眾,日後必定用更認真、謹慎的態度來 服務民眾,以回報委員們的大恩大德及國家社會的栽培。九、行為人目前之生活狀況:該案於 103 年 4 月 1 日發生
後,案件經由地檢署起訴至地方法院認罪協商方式開庭,直 到 104 年 5 月 2 日判決確定,歷時將近 1 年半之久 ,於這段期間,聲請人與妻子精神壓力極大,導致家庭生活 失序,夜夜失眠而暴瘦 10 多公斤,目前已有憂鬱症之種種 跡象。而聲請人家有老邁雙親,(年邁父親周清海得知聲請 人遭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因過分擔憂,於 104 年 9 月 20 日在萬念俱灰下將劇毒農藥納乃得加入麻糬內再飲用啤 酒自殺身亡,死意堅決都是不想讓兒子往後經濟負擔加重) ,如附件一:死亡證明書影本乙份。而老母親萬分哀痛老伴 的離世,更是常常發呆不語且呆滯的念著兒子沒了工作怎麼 辦,母親 79 歲目前中風,且四肢皆骨折過,罹患左大腦中 風併右肢不良於行及第 2 型糖尿病,不良於行至今已逾 2 年半之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乙份如附件二),所 幸聲請人妻子主動辭去保母工作在家負責照顧中風母親,但 其妻亦在身心煎熬及身體不堪負荷下而有躁鬱症跡象,因此 只好聘請外籍看護照顧,聲請人需每月定期給付家庭外籍看 護工薪資新臺幣 2 萬 588 元,如附件三,另亦必須負起 全家生活照顧及扶養 2 名兒子的教育責任,如附件四,多 重經濟壓力均由聲請人 1 人負擔,聲請人所犯過錯固然需 要懲處,然目前所付出之慘痛代價已讓其懊悔不已,請求諸 公委員給予減輕及自新重生機會。
十、行為人之品行:聲請人擔任警職期間,在工作上戰戰兢兢, 戮力從公,不敢懈怠(有員林警分局村上派出所前後 5 任 所長可證明,如附件五,職務報告),任警職 26 年從未犯 錯,考績均列甲等,平日即樂於助人,熱心公益,其曾於 93 年 4 月 15 日及時阻止詐騙集團對民眾詐騙,使民眾 免於金錢之損失,工作認真。又聲請人於 102 年 11 月 3 日擔服巡邏職務,驚險挽救誤吞鋼珠之女童一命,如附件六 ,足徵其為民服務熱忱。請求諸公委員不要因其公事一時便 宜行事而觸法給予撤職,聲請人目前已得到法律處罰,請讓 其有坦然認錯的機會,這一年多來身心煎熬且調離現職,同 事們皆為其加油打氣,使其不氣餒,心存感恩之心繼續專心 為民服務,為社會治安把關,對國家貢獻一己之力,才得以 回報法院給予自新之機會;但收到議決文後聲請人和妻子心 情盪至谷底,尤其是妻子終日以淚洗面,面對未來之路感到 茫然,躁鬱症加重有輕生念頭,更讓聲請人自責不已,心力 交瘁,若沒有這份工作家中經濟頓失依靠,聲請人更無其它 專長,不知如何是好,而且家中經濟皆靠其拮据度日,懇請 委員們高抬貴手,從輕處分。
十一、行為後之態度:本案因聲請人利用公務員職務之便犯錯違
法,已深感悔恨,於檢察官偵辦賴佳惠案時,主動向檢察 官自首坦承供出另涉賴烜、曹文振等二件偽造文書案,表 示聲請人在檢察官發現不法前就已深感悔意,並於法院審 理中以認罪協商方式接受法院判決,聲請人在此懇請諸公 委員們體諒其為打擊不法而觸法,聲請人事後已真誠的認 錯,常常獨自懺悔到淚流滿面,悔不當初,但勇於承擔錯 誤,希望以「懺悔的心作贖罪的工作」,再次懇請諸公委 員們高抬貴手從輕處分,將感激不盡。
十二、聲請人再次懇請諸位委員們,能給予一次改過向上的機會 ,專心為民服務,再為整體社會治安貢獻一己之力,以報 答諸公委員們的大恩大德。第一次申辯書因聲請人在一年 多來的身心煎熬之下,且年邁雙親又逢意外住院開刀數次 ,再加上小兒叛逆多重壓力下,而有憂鬱症之傾向,所以 才委由律師書寫,詞不達意,絕非聲請人之意,在心力交 瘁下沒珍惜委員們給予申辯的機會,最後懇請委員們給予 聲請人親自蒞庭說明坦然面對錯誤的機會,並當場陳述給 委員們聽,委員們的大恩大德此生都不足以回報。十三、最後聲請人整理歷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如附件七 ),至多違失情節較聲請人嚴重之公務員,所受懲戒處分 僅止休職,而未剝奪渠等公務員資格,謹臚列如次:(一)被付懲戒人邱建國於 100 年 10 月 6 日假借其職務上 之權力、機會,以其身為警察人員所申請使用之帳號登入 內政部戶役政、國民影像檔查詢陳佳燕等人之個人資料, 並多次偽造信件繕打黑函誣指陳佳燕曾要求臺塑公司採購 人員於國慶節日贈送水果禮盒 10 件至其彰化縣北斗鎮戶 籍地等情,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度鑑字第 12702 號議決書議決邱建國休職,期間陸月。
(二)被付懲戒人張旺根、王世清於 92 年 7 月 1 日至 92 年 10 月 31 日偵辦吳俊卿犯罪集團期間,張員與簡宗霖 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指派不知情之偵 查員會同臺西分局楊周書、簡嘉助等人自彰化看守所借提 吳俊卿外出至前臺中縣刑警隊。王員與不知情之鎖靖容即 在前臺中縣刑警隊製作吳俊卿承認尚有槍枝藏放於臺中縣 豐原市附近之內容不實警詢筆錄,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度鑑字第 12495 號議決書議決張旺根、王世清休 職,期間各壹年。
(三)被付懲戒人簡宗霖於 92 年間,偵辦吳俊卿等人涉嫌持槍 強盜、殺人案件,基於使用偽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 證據犯意及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登載不實筆錄,以免列治平專
案對象等理由,向共犯林純姴交換條件,栽槍予犯嫌吳俊 卿,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度鑑字第 12487 號議 決書議決簡宗霖休職,期間貳年。
(四)被付懲戒人邱寶源、邱永芳、吳銓瀧、姚金生等人,明知 93 年 2 月 20 日 17 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街○ ○號 3 樓查扣之 7 包海洛因、削尖吸管 1 枝及該居 所後面自立汽車教鍊場起獲之制式、改造手槍各 1 枝、 子彈 1 批,均非犯嫌田智賢所有,復為合理化相關犯嫌 與搜獲毒品及槍彈來源,被付懲戒人等爰於職務上所掌管 之警詢筆錄上作不實之記載,以順利將上揭搜獲之毒品、 槍彈等卸責於犯嫌田智賢頂替承擔,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度鑑字第 12676 號議決書議決邱寶源、邱永芳、 吳銓瀧、姚金生均休職,期間各壹年。
綜上,相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更字第 3 號 刑事確定判決及歷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原議決對 聲請人所為懲戒處分顯然過重,懇請貴會能審酌上情,從 輕審議,以勵聲請人自新。
十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死亡證明書乙份。
(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乙份。
(三)看護薪資表等乙份。
(四)學生證二份。
(五)歷屆所長職務報告五份。
(六)榮譽狀證書二份。
(七)歷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乙份。
移送機關內政部之意見:
一、聲請人犯公務員共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意圖他人受刑事處 分而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 4 月 29 日 103 年度訴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宣告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叁年,並於 104 年 6 月 18 日繳納新臺幣陸萬元予公庫確定在案,聲請人違法事證 已臻明確,本部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認 事用法,尚無違誤。
二、至貴會審酌聲請人一切情狀所為處分係屬貴會權責,本部尊 重貴會之議決。
理 由
一、再審議聲請人(下稱聲請人)周文傳原係彰化縣警察局員林 分局村上派出所(下稱村上派出所)巡佐;賴文良係村上派 出所志工;何炳南則為聲請人之友人。詎聲請人為求 103 年度春安工作之績效,竟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與賴文良基
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偽造、 變造證據之犯意聯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於同年 1 月 1 日,故意推由賴文良擔任賴佳惠涉嫌賭博案件之檢舉名義人 ,並由賴文良在聲請人事先自行繕打完畢之指證筆錄捺指紋 而完成不實之指證筆錄,聲請人再將其前於 101 年 8 月 間就賴佳惠先前涉嫌賭博之聲請搜索票案件相關蒐證照片之 檔案,擅自變造日期為 103 年 1 月,以表示其已於 103 年 1 月間就賴佳惠涉嫌賭博案件進行相關查證工作。聲請 人明知前揭指證筆錄之內容不實,且前揭蒐證照片亦非於 103 年 1 月間所攝影,竟於整理後,登載該等不實事項在 其職務上所掌之搜索票聲請卷宗,且於同年 1 月 8 日, 持上開含偽造之指證筆錄、變造之照片之搜索票聲請卷宗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向值日之檢 察官行使以聲請搜索票,致使該署不知情之值日檢察官審核 通過,再由不知情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值 日法官核予搜索票,足生損害於司法文書之正確性、公正性 。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偵辦賴佳惠所涉之賭博案件時發現 上情,並於 103 年 4 月 1 日持彰化地院所核發搜索票 ,至村上派出所實施搜索,當場扣得村上派出所刑事案件報 告單、勤務分配表、工作紀錄簿等文書,聲請人並於有偵查 權限之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向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自首 其亦曾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分別與賴文良或何炳南,基於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偽造證 據之犯意聯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委由賴文良或何炳南擔 任檢舉名義人,並由該 2 人在其事先自行繕打完畢之指證 筆錄上捺指紋,而完成不實指證筆錄,再由其登載在職務上 所掌之搜索票聲請卷宗,並持各該聲請搜索票卷宗(各含該 偽造之指證筆錄)向該署及彰化地院行使以聲請搜索票,致 使該署不知情之值日檢察官審核通過,再由不知情之彰化地 院值日法官核予搜索票,足生損害於司法文書之正確性、公 正性。
案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再經彰化地院認定聲請人 共同犯刑法第 134 條等罪,依協商程序,判決聲請人犯公 務員共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 造、變造之證據 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11 月。緩 刑 3 年。並應於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繳納新臺幣 6 萬元予公庫確定。
本會 104 年 9 月 11 日 104 年度鑑字第 13123 號議 決(下稱原議決)認上開事實,有彰化地檢署 103 年度偵 字第 3456、3636 號檢察官起訴書、彰化地院 103 年度訴
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及彰化地檢署 l04 年 6 月 18 日沒字第 10401229 號自行收納款項繳款收據可憑,申辯意 旨亦不爭執,其違失事證明確。核聲請人所為,除觸犯刑法 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所定公務員應 誠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爰審酌公 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聲請人 撤職並停止任用 1 年之懲戒處分。
二、茲聲請人以本會原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4 款: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 原議決相異者,及第 6 款: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 ,漏未斟酌者之情形,因而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原議決, 另為較輕之懲戒處分。本會審議如下:
(一)關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4 款部分: (1)按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公務員懲戒法第 35 條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 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 前段復有明定。
(2)聲請人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 定聲請再審議。惟本會原議決究有何於該款規定之情形 ,未據聲請人有所敘明。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關於同條項第 6 款部分:
(1)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謂「足以 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係指該證據於原 議決前已提出,本會未予斟酌,或捨棄不用而未載其理 由,且該證據足以動搖原議決者而言。又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 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
(2)聲請人主張:其為偵辦賭博案,以不法之方法申請搜索 票執行,搜索結果均? 獲賭博案件,證明被搜索人賴佳 惠有犯賭博罪之事實,請調閱賴佳惠第 2 次筆錄,以 釐清於筆錄中是否坦承賭博犯行等語。查聲請人既係聲 請調閱賴佳惠犯賭博罪之刑事筆錄,而該筆錄並非存在 於本會原議決卷宗內,自無原議決漏未斟酌之可言。且 賴佳惠是否觸犯賭博罪,核與原議決認定聲請人上開觸 犯偽造文書罪之違失行為無涉,亦無該證據足以動搖原 議決之問題。聲請人持以聲請再審議,核與上開條文規 定不符,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3)聲請人復主張:依本會 103 年度鑑字第 12702 號等 議決書(如事實欄所載),違失情節較聲請人嚴重之公
務員所受懲戒處分僅止於休職,而未剝奪渠等公務員資 格,顯見原議決對其處分過重等語。查該案議決書聲請 人並未於原議決程序中提出以為證據,自無原議決漏未 斟酌之問題。況該等議決書所載之違失情節,與原議決 認定聲請人之違失情形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執以指摘 原議決處分過重。且亦無該證據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可言 。此部分之聲請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一部分不合法,一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