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4年度,66號
NHEV,104,湖聲,66,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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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吳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受讓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 之債權,因相對人行方不明,致伊無法送達債權讓與之意思 通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準用之。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提出本件聲請時,相對 人之住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000 巷000 號,有本院 所查詢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核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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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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