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珠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網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捌佰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貳
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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