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99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謝京燁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林鴻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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