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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4年度,421號
NHEV,104,湖小,421,2015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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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南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為小額訴訟案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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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