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03號
原 告 廖妘馨
鄒傑安
鄒竣安
鄒依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湯未妹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