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664號
CLEV,104,壢簡,664,2015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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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64號
原   告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被   告 吳聲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 年9 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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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