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02號
原 告 晶品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燕梅
訴訟代理人 葉政慶
吳宗霖
被 告 柏陽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孫國全
訴訟代理人 劉菲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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