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4年度,795號
CLEV,104,壢小,795,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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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79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吳興國
被   告 何緯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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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