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747號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許延安
賴婉羚
被 告 林廣即昱廣佳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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