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4年度,287號
CLEV,104,壢小,287,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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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287號
原   告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銀瑞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被   告 王俊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 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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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