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47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
訴訟代理人 何志雄
李自強
被 告 簡錦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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