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240號
上 訴 人 謝雲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圭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