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2030號
SJEV,104,重小,2030,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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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03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   告 許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訴外人殷武義之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行使訴外 人殷武義對被告之債權,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 ○○○街000巷000弄00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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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