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571號
原 告 陳羿茹
被 告 陳偉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3年6月15日晚間11時20分前之某時 ,在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附近某檳榔攤內飲酒後,本應注意 飲用酒類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 車,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 於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方由原告所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致原告人車倒地受有 左腳踝及左膝鈍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且被告經送 醫救護並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281MG/DL( 即0.281%,換算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1.40MG/L),自有飲 酒後駕車之侵權行為,原告因受傷身心受有相當之痛苦,請 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本件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遭被告飲酒駕車撞擊之 事實,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份為 證,且被告所為涉犯刑法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等罪嫌,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調偵字第927號提起 公訴,並由本院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15號刑事判決判處「 陳偉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
零伍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15號刑事判決1紙附卷可參。被告則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精神慰撫金:按民法第195條 第1項前段規定所謂之「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身 體、健康、名譽之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身份地位與加害人 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 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因過失致原告受傷,原告據以請求被 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尚非無據,爰審酌原告因本件事故 受有左腳踝及左膝鈍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尚非嚴 重,原告大專在學,實習有賺薪資月薪約一萬多元,名下無 不動產,目前與父母同住;被告學歷為國中肄業,目前職業 為工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調查筆錄可參(參見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135號偵查卷宗第1 頁背面及第3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 93號偵查卷宗第3頁),並考量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後,未 積極與原告和解,致原告歷經刑事偵審過程所耗之時間、精 神,以及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和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000元,尚稱允當。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4年10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雖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 費,惟訴訟文書無法合法送達被告,原告因此支出公示送達 登報費用400元,故有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