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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723號
SJEV,102,重簡,723,2015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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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23號
原   告 阮麗娜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廖李成即鼎航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臺北法院101年 度建字第34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 國102年10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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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