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重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張鵬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
10月2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鵬賢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4年10月14日19時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徒手毆打被害人高素真即被 移送人之前妻,加暴行人。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雖矢口否認上開事實,惟依證人即被害人 高素真於警詢證稱:伊接到被移送人電話表示其飲酒無法駕 車,要伊前去接他回家,伊便駕車載被移送人回家,途中被 移送人懷疑伊與朋友有曖昧關係,便在車內破壞車內,於案 發地點時,被移送人開門跳車,伊將車輛停在案發地點,被 移送人將伊拉下車,並打伊幾巴掌,並破壞車輛等語,此有 證人高素真警詢筆錄附卷可稽,復核與卷內所附現場監視器 錄影光碟畫面所示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民 眾110報案紀錄表、車輛受損照片在卷可佐,是被移送人空 言否認,委無可採,則被移送人違法犯行,應堪以認定。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