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701號
FSEV,104,鳳補,701,201510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701號
原   告 丁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錦忠、陳美月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