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陳雯鈅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玉慧、彭少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