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481號
原 告 薛由良
訴訟代理人 陳敬琇律師、王正宏律師
被 告 李辰筠
訴訟代理人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4年11月4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4 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鳳
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提出以下證據:( 1)系爭本票退票理由單
載訴外人陳姬杏取款之原因。( 2)原告請求自104 年2 月16日起
算票息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