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聲字,104年度,42號
FSEV,104,司鳳簡聲,42,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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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簡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謝美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謝美清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下同) 104 年3 月13日自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相對人 謝美清之一切債權,聲請人欲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 人,惟對相對人戶籍地送達時,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 將債權讓與通知書退回,致無法合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存證信 函、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與前開規定要件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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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