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
葉孝慈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蕭智乾
鄭文昌
蘇芳男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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