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670號
KSEV,104,雄補,1670,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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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一、原告因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佩妏侯惠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8元,應徵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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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