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633號
KSEV,104,雄補,1633,201510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吳清林發支付命令
,惟吳清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2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