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聲字,104年度,97號
KSEV,104,雄簡聲,97,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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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許鳳吉
相 對 人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祐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明確。是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必以債權人已聲請為強制執行並已有強制執行程序繫 屬於法院為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伊提起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4718 號事件(下稱系爭案件),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 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系爭案件僅係相對人就所持聲請為本票裁定,並非對 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揆以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 案件,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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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