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379號
KSEV,104,雄簡,379,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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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7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弘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銘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間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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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