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0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被 告 陳遜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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