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1837號
KSEV,104,雄小,1837,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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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林雅雯
被   告 郝喬瓏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83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 年10月14日下午2 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
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美玲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計 1,1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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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