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1579號
KSEV,104,雄小,1579,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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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蕭榮瑩
      楊文弼
被   告 李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57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3日上午9 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10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宋恩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80元
合計 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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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