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14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燕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王正宏律師
黃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9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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