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4年度,9號
MKEV,104,馬補,9,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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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補字第9號
原   告 許明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光揚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請求確認之本票2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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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