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補字第9號
原 告 許明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光揚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請求確認之本票2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