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96號
原 告 涂金滿
被 告 彪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成萬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就新臺幣(下同)5,465,000元範圍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5,465,000元,應繳裁判費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4,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