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62號
原 告 劉邦富
被 告 呂德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
,應繳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1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