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04年度,54號
MKEV,104,馬簡,54,20151008,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54號
原   告 許淑珠
被   告 莊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 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業於104年6月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 有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