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萬財、彪勝營造有限公司、許維芯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就
新臺幣(下同)3,869,350元範圍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69,350元,
應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38,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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