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4年度,174號
HLEV,104,花簡,174,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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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174號
原   告 邱承軒
法定代理人 游民鋒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林阿城
      田信鳳
      林金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阿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25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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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