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174號
原 告 邱承軒
法定代理人 游民鋒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林阿城
田信鳳
林金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阿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25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