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4年度,183號
HLEV,104,花小,183,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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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謝依穎即謝貽菱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18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14日下午2時36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胡書瑞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355元,及其中53,419元自民國(下同)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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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