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4年度,177號
HLEV,104,花小,177,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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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花小字第17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家明
複訴訟代理人 黃德怡
被   告  范沛涵即范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1 ,74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被告清償部分 款項,原告遂於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84,06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核原告 所為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 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洪紹緯即洪晟峰前就讀東華大學,邀同 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原告借用 高中以上就學貸款3 筆,合計94,290元,約定借款人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1 年之日起分36期,以每月 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前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 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又依上開借據第5條約定,就學貸款利率係依中華郵政1年 定儲利率1.34% 加碼0.55%,並由原告自行吸收0.06%,計為 1.83%,並依第6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算 利息,計為2.83% 。洪紹緯即洪晟峰未依約清償,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業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促字第2976號核發確定, 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包 括連帶保證人條款)、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郵政儲金利率表及放款收回明細單表等件為證。本 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其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與利 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 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第436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附表一:
┌────────────┬─────────────┐
│利息 │違約金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
├────────┼───┼────────┼────┤
│自102年11月1日起│1.83%│自102年12月2日起│0.183% │




│至103年4月13日止│ │至103年3 月1日止│ │
│ │ ├────────┼────┤
│ │ │自103年3月2 日起│0.366% │
│ │ │至103年4月13日止│ │
├────────┼───┼────────┼────┤
│自103年4月14日起│2.83%│自103年4月14日起│0.566%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附表二:
┌────────────┬─────────────┐
│利息 │違約金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
├────────┼───┼────────┼────┤
│自102年8月1 日起│1.83%│自102年9月2日起 │0.183% │
│至103年4月13日止│ │至103年3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3月2 日起│0.366% │
│ │ │至103年4月13日止│ │
├────────┼───┼────────┼────┤
│自103年4月14日起│2.83%│自103年4月14日起│0.566%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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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