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楊貿翔
受監護宣告 楊基田
之人
關 係 人 楊林玉猜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行「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該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