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5號
KSYV,104,家訴,5,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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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洪蔡秀娟
      顏蔡素
      陳蔡素卿
      李雅芳 
共同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柯蔡素氣
代 理 人 李孟仁律師
      柯進星 
被   告 蔡婉菁 
      蔡婉伊 
      李全評 
共同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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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