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洪蔡秀娟
顏蔡素
陳蔡素卿
李雅芳
共同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柯蔡素氣
代 理 人 李孟仁律師
柯進星
被 告 蔡婉菁
蔡婉伊
李全評
共同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