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80號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81號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翁麗敏
未成年人 盧碩育
盧宛芳
盧冠文
關 係 人 盧趙金美
盧錦雲
藍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附表所示之特別代理人分別為附表所示之未成年人辦理關於被繼承人盧宗泳之遺產繼承或分割等相關事宜。程序費用共新臺幣參仟元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未成年人乙○○、盧宛芳、 盧冠文之母,聲請人之配偶即未成年人之父盧宗泳(民國00 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4年4 月26日死亡,因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與未成 年人同為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繼承或分割事宜時,聲請人涉 及自己代理與利益衝突,無法且不宜擔任未成年人之代理人 ,爰依民法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丙○○○、丁○○ 、戊○○分別為未成年人乙○○、盧宛芳、盧冠文辦理被繼 承人盧宗泳之遺產繼承或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所定「依法不得代理」 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 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 而言。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 。因聲請人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與未成年子 女同為繼承人,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或分割等相關事 宜,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間核有利益衝突之情,依法不得 代理,自有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二)審酌聲請人指定之丙○○○、丁○○、戊○○分別為未成 年人之祖母、姑姑及姑丈,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係三
等親內血親或姻親尊親屬,情誼至親關係密切;又其等均 有意願擔任,有同意書附卷為佐;另其等就被繼承人盧宗 泳之遺產繼承或分割等相關事宜,並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 害關係,復無不適或不宜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堪 信由其等分別擔任特別代理人,對未成年人之權益應可善 盡保護之責任。
(三)從而,選任附表所示之特別代理人分別為附表所示之未成 年人辦理被繼承人盧宗泳之遺產繼承或分割等相關事宜, 應屬合宜,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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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未 成 年 人 │ 特 別 代 理 人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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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 │丙○○○ │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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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盧宛芳 │丁○○ │
│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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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盧冠文 │戊○○ │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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