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4年度,264號
KSYV,104,司養聲,264,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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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養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徐青荷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許奕婷 
關 係 人 許勝輝 
      潘建旭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四十四年九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四年八月十日起收養乙○○(女,民國六十八年一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配偶、生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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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