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4年度,286號
KSYV,104,司繼補,286,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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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補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陳景裕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
  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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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