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01號
KSDV,98,重訴,101,2015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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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許登科律師
      嚴宮妙律師
被   告 陳田信 
      許綉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0及21之「地號或建號」欄關於「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967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967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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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