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張婉婷
代 理 人 林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42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42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 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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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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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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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 │普通股股│1 │398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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