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26號
KSDV,104,除,626,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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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年度司催 字第4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23 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4年9月22日為止已滿5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 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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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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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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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11 │普通股股│1 │110072 │ │
│ │ │ │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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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